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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带公章文件(国土资发2011178号红头文件)


登记的前提是合法。那么,这些老宅基地和老房子的合法性到底是怎么认定呢?土砖家今天就来跟大家说说这个话题。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这就比较简单。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国土、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作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依据。


这句话的意思,我想大家都看明白了。土砖家要特别提醒的是:村干部的签字、村委会的盖章等不算。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一下呢?因为这在现实中特别常见。但真的不能作为发证的依据。村组织没有审批权限。



二是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手上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也不要过于担心,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可以有补救的办法的。


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在具体操作时,要求同时满足下面6个条件:


  1. 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2.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3.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如果有村镇规划的,应同时核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4. 村委会应结合权籍调查成果,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期30天;


  5. 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6. 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据此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即便是违法的宅基地,也有一定的补救措施。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一般情况下,就是要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缴纳相应罚款。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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