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受灾企业和个人负担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或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具体来看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等。
保障受灾区域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对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