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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48号文件(哈尔滨市政府第60号公告)


实施范围


《通知》发布之日前解除租赁关系或在《通知》发布之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本政策。


减免规定


《细则》要求,由出租房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选择减免租金或免费延长租期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减免租金的


按照《通知》规定,减免2022年3月、4月、5月共计3个月租金,在此期间合同终止的,减免金额按合同实际到期的天数计算。其中租金已上缴国库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退库手续;未上缴国库的,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直接在当年租金中减免。


免费延长租期的


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终止日期基础上延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相关要求


《细则》指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是减免租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沟通协调承租方、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落实市政府减免租金政策。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政策,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审核环节,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减免租金情况。


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外地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当地政策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事宜,减免程序同上。


租赁合同未限制转租行为的,由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其中采取减免房租方式的直接减免或财政退库金额,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算。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租的,承租方和实际经营者均不享受减免房租或免费延长租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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