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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不得加重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最高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能否重复加罚


在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处理时,一般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在此之后再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其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则可能涉及到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有的则需要司法机关予以执行。在请求司法机关执行时,司法机关应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合理,则可能不予执行。今天的案例分析中,沈律师给朋友们介绍的是行政机关能否重复加罚这一问题。



某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是县法院将材料退还,原因是应急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说明如果被处罚人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则会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款的本数和加处罚款的数额,但市应急管理局在此之后又做出了加处罚款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应急管理局在处罚中已经说明了逾期不履行的后果,之后又加重处罚,违反了这一原则。



虽然县应急管理局向市中院申请复议。但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法院的处理是正当的,于是驳回了复议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能否重复加罚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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