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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制度吗(未实际支付合理价款是否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善意取得是民法的重要考点之一,虽然知识点的难度不是很大,但是陷阱可一点不少,稍有不慎,同学们便有可能被命题人的“陷阱”迷惑了思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有哪些需要大家掌握的知识点吧。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一种制度。通常而言,按照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追及效力,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任何占有该物的人返还原物,但是这样做无疑对于善意第三人很不公平,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因此,我国民法典第311条便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物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就是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处分人而实施的处分行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有偿)


要求受让人有偿,也就是需要支付对价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就排除了处分人与受让人通过赠与合同来成立善意取得的可能性。那么,有偿有无判断标准呢?对此,民法典第311条规定须达到“合理的价格”,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以及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认定。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请求善意相对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埋藏物、盗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试题练习】(单选)1.王某与妻子共同所有一套房产,但仅登记王某一人所有,王某瞒着妻子欲出售该房屋,1月3日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因手续不全当日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1月5日,当地政府宣布该房屋所在小区地铁规划项目,房屋一夜之间价格大涨,1月6日,王某与不知情的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支付10万定金,约定1月9日支付全款,并且于1月10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生效时间是?


A. 李某 1月3日


B. 赵某 1 月6日


C. 赵某 1月9日


D. 赵某 1月10日


【中公答案】D。解析: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王某无权单独处分,但赵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实际发生效力的时间为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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