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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一定要有发票吗(建筑企业的劳务发票和建筑服务发票)

一、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区分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


二、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一)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额=收入-费用


以该收入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此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费用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二)预扣率







(三)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四)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是否有发票,都应该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综合所得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已预缴税额范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虽然在税目属性上属于工资薪金,但适用于特殊的计税方法,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四、案例分析


王钢铁兼职讲课,去税务局代开发票5000元。


增值税:5000*1%=50


城建税50*7%*50%=1.7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王钢铁发票交给支付单位后,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


(5000-1.75)*(1-20%)*20%=799.72


同时王钢铁在任职单位,年工资薪金为80000,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10000,已累计预扣预缴300。


王钢铁年终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收入额:80000 (5000-1.75)*(1-20%)=83998.6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3998.6-60000-10000=13998.6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3998.6*3%-300-799.72=-679.76


王钢铁应退税679.76




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仍然是是支付所得的单位。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如果不索要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存在风险,应当既要发票又代扣代缴。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预缴个税税率不一致,可能出现预缴与汇算清缴差异较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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