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工资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今日审议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市政协反馈意见提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增加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期支付工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修改决定(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初审意见报告提出,除劳动合同外,集体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作为奖金计发的依据,建议结合《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修改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规定保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议保留原《条例》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不定时工作制从创设之初就是作为增强就业灵活性的重要方式,其涉及的就业群体较少,涉及的法定休假节日每年仅有11个节假日,且该项制度已经在深圳、上海等地实施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探索成果,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因此,《修改决定(草案)》保留了原《条例》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经研究,《修改决定(草案)》保留了原《条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