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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