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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12条失效(民法典关于担保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下面张凯娟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抵押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03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三、抵押权诉讼一般多久执行


  民法典对抵押权诉讼后,什么时候执行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抵押权诉讼后,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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