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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要扣缴增值税吗(特许权使用费增值税是哪个应税项目)

张方 纪宏奎 赵辉

特许权使用费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外,需要扣缴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款项,或者变更、修改合同,或者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同时,扣除项目中还应包括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此,在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从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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