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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韩国公司法(韩国公司法和中国公司法的区别)

12月9日,韩国执政党以国会占绝对多数的优势,通过了包括《商法》《金融监督法》等110多项法案。



目的是加强对企业约束管理,特別是《商法》大大的限制了最大股东的表决权,降低了起诉董事的门槛,因此被称之为“监管企业法”。


引起韩国财阀大反弹的重点是新通过的《商法》中,明确企业在选任监察人时,最大股东和特殊关系人的表决权限制在3%內。


监察人,拥有资料调查权和信息审阅权。政府限制大股东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可以任命不受公司负责人影响的监察人。然而,在财阀看来,这为外国企业窃取韩国企业开了方便之门,将使韩企成为外国投资者的狙击对象。


韩国财阀给的理由是,市值排名前十的大企业中,最大股东与特殊关系人的平均持股率30.41 %,韩国经营者总协会依此分析指出,3%的限制将使韩国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可行使表决权的持股率,平均缩水到5.52%,与38.12%的外国人平均持股率,拉开巨大的距离。


企业界因此担心,在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下,3%限制的法案一旦实施,有心人可藉此窃取企业机密,乃至夺取经营权。更重要的是,3%限制的作法,在其他主要国家中不曾见过。


除了3%限制外,《金融监督法》完全针对三星、现代、韩华,教保、未来资产、DB(Dream Big)六大财阀。


韩国现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监管对象只限于金融控股旗下的金融公司。新的《金融监督法》专门对不属于控股公司的金融公司制定了新规。约束的对象是有两家以上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韩元的企金业集团,适用对象,也只有上述三星等六家财阀。


虽然,目前只影响到六家财阀,但其他企业集团,也怕新法会整到自己,因此群起发难。理由是,这六家企业集团事实上已接受相关金融监督部门的管理,新规有双重管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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