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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对划拨企业(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宣告分派股票股利)




回复:
亲爱的学员,之所以你问不到标准答案,是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一两句话没有人能说清楚。
第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成本入账问题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109 号)第三条,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②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文件规定,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 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以上强调的是“特殊性处理”,特殊性处理必须符合特定限制性条件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涉及到企业重组业务的资产划拨是免征各种税的。但重组业务又要强调资产、人员、负债、股权控制时间、股东的变更等的一系列前提条件,否则不免税。
第二,关于增值税和开具发票问题
我们还是通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资产划转相关税收政策的解读”来说明这个问题。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二)“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股权划转不征增值税。
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 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我们认为,宁波这个解释是符合法理精神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为此,你们母子公司之间简单的划拨,无论在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上,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的。若是按销售处理就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北京税务局也曾经解释过某国有企业划拨资产属于政府指定的资产控制权转移,不视 同销售。
鉴于此,建议你们应该以单位正式行文形式,及时请示主管局并要求其以文件形式回复,以免产生纳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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