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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丹东市总商会







丹东市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直通车




税费优惠政策直通车


——落实减税降费,助力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促进“六稳”“六保”工作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一系列工作部署,丹东市税务局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开展“税务帮扶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助力辽宁企业复工复产、复工达产、复工增产。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7批28项支持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涉及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防护救治、稳外需扩内需、支持复工复产等五个方面。目前疫情防控接近尾声,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本期内容将重点介绍有关支持复工复产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




1.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有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5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市监注〔2020〕38号、辽市监联〔2020〕6号)


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延长政策




自2020年1哪些月1日至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021年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8号)




3.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丹东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 阶段性免征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份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文号: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




5.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6. 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12月底,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文号:人社部发〔2020〕11号、人社部发〔2020〕49号、辽人社发〔2020〕6号、辽人社发〔2020〕7号、辽人社〔2020〕33号)




7.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2020年2月至12月,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辽人社发〔2020〕6号和辽人社发〔2020〕7号中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免征、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税收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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