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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纳税的税款所属期(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先来看一个很有意思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这份文件最近在朋友圈流传颇广,大家觉得神奇的地方正是这个税法中的追征期问题。个税应缴未交居然过三年就不用交了?要说清这个问题,需要对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税法的追征期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段话其实含义丰富,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情况做了界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企业涉税风险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涉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未交或少交税款的情况,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比如说税务机关使用或理解政策错误导致企业未交货少交税款的,由于责任不在企业,因此给了一个三年期限,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三年以后,税务机关不能够再次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2、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实务导致的企业涉税风险


计算错误是个什么鬼?实务中不多见,但也确实存在,当然这里企业必须能够证明是客观上出现计算错误,而不是主观上故意,正因为企业没有主观恶意,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因此还是给了三年的期限,超过三年基本上不再追究。


3、因企业主观恶意导致的企业涉税风险


对于这里的主观恶意导致的结果,主要是偷税、抗税和骗税三种情况。出现这种主观恶意导致的未交和少交税款,税务机关惩罚最为严厉,也不再设置三年期限,“不受前款规定期限限制”的意思就是说无论多久,只要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抗税和骗税情况,均需要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


二、偷税抗税和骗税如何理解和界定?

1、什么是偷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什么是抗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什么是骗税


骗税主要表现在骗取国家退税上,比如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神奇的326号文件

上面的文件及条文看起来都没什么问题,真正神奇的是国税函(2009)年326号文件。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原文是这样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未办理申报是不是主观恶意,应不应该界定为偷税?如果界定为偷税,追征期无限,如果不是则适用三年。326号文件最后给了明确,这不属于偷税抗税和骗税。但不进行纳税申报是不是隐瞒收入?上文对于偷税的界定有一条很清晰: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属于偷税,本案例中的股权转让主体属于个人,没有建立账簿的义务,不存在不列少列收入问题,那么仅仅就是未做申报,受让人周某也是自然人,未正常申报履行扣缴义务。按照芜湖税务局的理解,两人的行为就此与偷税擦肩而过!


四、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超过三年以后都可以不征税了?!

按照偷税的界定,如果企业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才能摆脱偷税风险: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以上三种情况只要造成税款少交都属于偷税,无限期追征。因此企业经营中想要适用这个326号文件的条款是很难的。


但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来讲,自然人不属于企业,也不需要纳税申报和账务核算,未做个税申报,就可以适用326号文件的三年追征期了?!这份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其实引出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实务中大量存在责任人股权转让,由于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原因,很多股权转让中的个税都没有正常申报缴纳,如果不被界定为偷税的话,这些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然解决。算不算一个对于自然人股东的一个利好呢?


但实务中还是需要关注风险,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理解可能不同,与芜湖税务局的处理不同,海南文昌税务局面对同样问题却给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面对争议和模糊区域,企业当然可以进行沟通,甚至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比较激烈的沟通手段,但在该交税没交税的问题上,还是规范一点好,安全将永远是未来企业运营发展的最重要诉求。


安信泰富 财税安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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