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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疫情企业工资发放方案(关于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发放的通知)

冬季乃各种病毒的高活跃期,近期浙江省出现了几例新冠确诊病例,不少员工也由绿码转为黄码、红码后被迫居家或集中隔离。为了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生产秩序,在疫情隔离期间,员工的薪资发放待遇等权益问题成为关键。



根据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视同员工正常提供劳动,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同理,用工单位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另外,在疫情期间,企业已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往返中、高风险地区,但员工仍谎报行程或未经公司同意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导致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法或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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