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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16号文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文)


现推行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文件)和后续补充修订了部分内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文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规定: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其他还有政府采购等相关文件,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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