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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跨地区指什么(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

由于社会保险未全国统筹,各统筹地区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不同,一般经济发达地区比相对落后地区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标准均要高一些。因此,部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跨地区劳务派遣(异地派遣)的方式用工,即让劳动者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实际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笔者认为,跨地区劳务派遣,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履行,所以尽管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但当产生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时,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包括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被派遣劳动者在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时,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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