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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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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方与被拆迁人一定要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而现实生活中签署协议并不一定会一帆风顺,尤其是因补偿产生纠纷后被拆迁人拒绝签署协议而引发的强拆事件屡见不鲜,而我们也应该清楚,法律规定,有权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发生的强拆主体也就清楚了,那么,如何起诉地方政府强拆房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答。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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