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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法规(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金银因为有着很强的增值、保值业务,所以在货物劳务税领域,对于金银首饰的销售有着特别的规定,一般货物的销售,如果是以旧换新,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不能扣减旧货物的采购价格,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但是,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税法的规定就有着明显的区别,财税字【1996】74号文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不含税的差价部分确认应税销售额



我们搞清楚了增值税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规定,那么消费税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财税字[1994]95号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这样就和增值税有了相同的计税基础,正常的应税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少,比如烟、酒、小汽车等,即便可以,旧货价值也微乎其微,而金银保值增值功能明显,如果不能差价计税,纳税人负担不轻



最后,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要求,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规定差价计入收入,这实际上对于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因为收入全额计入,扩大了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扣除基数,回收的商品也能在成本中列支,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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