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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建安税款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十分 普遍,到底该不该被核定,怎样才能被核定,主要其实国家税务预缴总局颁 布过两个文件分别是1996年第127号公告和2015年第52号公告。国税 发1996年127号公告《建筑建安异地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部 分条款已经失效,目前结合2015年52号公告有企业关条款执行。









以上文件要点的:


(1)建筑企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相关管理人员的个税预缴要在项个人所得税目所在地缴纳;


(2)如果是全员申个人所得税报代扣代缴的建筑企业,要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手 续,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3)在异地申报缴纳了的人员个税,机构所在地建安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实际情况:


(1)很多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没有申报个税,在异企业所得税地施工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2)虽然该企业是全员申报代扣代缴,但是在项目所在没有办理 有关管理人员的个税申报手续而被核定征收;


(3)本该在项目地申报代扣代缴个税的,却被项目所在地核定征 收了个税,出现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异地关不允许这部分被的核定个税在机 构所在地免除,要求按照应付企业职工薪酬正常申报税款缴企业所得税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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