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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增值税免税项目(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项目)

甲公司为境内公司,将承接的境外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分包给乙公司,分包款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这项建筑服务是否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1、分包方(乙公司)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从境内总承包方(甲公司)取得的分包款收入,是否“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分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印发)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就是说,不管是工程总承包方,还是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都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而根据该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根据上述法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上述案例中,分包款的付款方是甲公司,而甲公司是境内公司。那么,乙公司这笔分包收入,从表面上来看,不属于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但上述法规的第六条中也规定了四种可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前面三种情形都和建筑服务无关,但第四种情形是个兜底条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对于本案例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以及相关解读对上述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建筑工程总分包模式的经营特点,由境内工程总承包方统一从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项目款,再由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的结算方式,不改变境内分包方收入来源的本质,因此,境内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从境内的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可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作为境外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甲公司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可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按照“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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