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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从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与行为十个税种合并申报。同时,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于是,原来需要单独填写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现在华丽变成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表五)。两相对比,附表五表格简化清爽了许多,但是也新增了一些行和列。


在这个月,有关附表五,客户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第8行、第9行、第10行填什么?怎么填?







根据填表说明:


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 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地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列第 1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1 列第 1 至 3 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




事实上,除了第8行、第9行、第10行,还有红框中的第3列,都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有关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金额是否可以从附加税费中扣除?在2018年之前,一直争议不断。


于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了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在2021年即将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但是在之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中,并没有单独的行次去减除留抵退税的金额,只有只有增值税实缴税额一栏,于是很多财务人员在申请过留抵退税的下期申报附加税费的时候,极容易忽略从附加税费的税基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于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种税收风险,因为自己的计算错误导致多交税。


在本次附表五的设计中,增设了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也就是当期可扣除的留抵退税金额。如此一来,财务人员们想忽视留抵退税金额,都有点难!为国家税务总局点个赞!


以下,通过三个案例讲解如何填写附表五:


案例一: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21年6月份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0万元。5月份符合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经过计算最终退税金额为60万元,以前期间未申请过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案例二: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21年6月份当月应纳税额50万元。5月份符合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经过计算最终退税金额为60万元,以前期间未申请过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案例三: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21年6月份当月应纳税额80万元。5月份符合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经过计算最终退税金额为60万元,2020年10月份申请留抵退税30万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一直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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