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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下关办理营业执照在哪里办(南充办营业执照在哪里办)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户籍制度改革,


在政务中心二楼三个派出所有固定的户籍业务窗口,办理户籍、身份证业务的市民可以到相应的辖区户籍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大理市公安局将秉承“人本、专业、优质”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落实各项“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措施,公安服务窗口入驻大理政务服务中心,将实现从“入口”到“出口”的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大理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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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下关收养公证书。


三、承诺时限: 即办即取。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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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遗失补办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三、承诺时限: 即办即取


四、收费标准: 5元/本 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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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地区居民分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登记入户


二、申报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


(二)房产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镇)、(街道)土管所出具的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含,调查村(居)委会意见);


(四)《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分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五)特殊疑难户口上报局领导审批。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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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落户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肄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6.居民身份证;


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居民身份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大理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三、承诺时限: 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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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一)书面申请;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


三、承诺时限: 即办即取


四、收费标准: 仅对丢失、损坏补办、过期失效重办收取。每证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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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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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户口办注销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三、承诺时限: 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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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的变更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三、承诺时限: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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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注销户口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二)公民入伍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且具有军籍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三)被批准服现役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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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注销户口登记


(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3.定居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的书面申请;


2.外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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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四)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随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配偶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随配偶父母安置的,需要提供配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人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从乡村地区应征入伍并自愿到安置地城镇地区自主就业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士兵退休与供养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一般情况按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恢复落户;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可在供养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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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复员恢复户口登记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五)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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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哪里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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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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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字


(一)18周岁以下由父母亲写出书面申请;学校证明。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二)公民第一次变更姓名由户籍地派出所审批办理;第二次变更姓名,由户籍地派出所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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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离异、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再婚、被收养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南充,由父母亲或收养人或监护人持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父母亲结婚证、离婚(再婚)证明、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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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


(一)申请人经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同意后持《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变更民族成分审批通知大理》;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


(二)父母亲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完毕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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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的变更


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证南充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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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变更


提供单位证明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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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二)提供原始(第一份)人事档案和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出生依据,单位同意更正出生日期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即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下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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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一)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二)凭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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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迁移户口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二、申办理报材料:


(一)驻军副营职以上军营业执照人的配偶、子女,凭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审批表;部队证明、随军家属户籍地〈待业证〉《失业证》或离、退休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


(三)原籍派出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关系证明。到驻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四)省内户籍实行网迁,省外户籍办理准迁手续。


(五)16周岁以上交白底标准照片2张及身高、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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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一)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在哪里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


(二)省内户籍实行网迁,省外户籍办理准迁手续。


(三)16周岁以上交白底标准照片2张及身高、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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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迁移户口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一)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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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三)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事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含子女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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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一)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房屋产权人同意租赁人落户书面材料、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办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二)省内户籍实行网迁,省外户籍办理准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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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一、办事程序:


(三)购房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提供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外户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省内网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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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入遗漏人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需补入遗漏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单位、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查找原始户口底簿、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


三、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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