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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自由裁量基准(江苏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行使?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到底如何界定?8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规定明确了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5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于9月20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明确5个等级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8大因素列入裁量综合考虑范围


规定中明确,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等都应在综合考虑范围之内。


该规定是否会在全市统一适用呢?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市局统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各区局在不与市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覆盖16个执法领域


同时,在自由裁量基准表的基础上,增加违法情节对应裁量阶、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4项内容,即形成北京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自9月20日起施行。原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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