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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车库注册公司(住宅注册公司)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陈某清销售假冒伪劣酒严重违法案


2021年7月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与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及通北派出所在陈某清的南昌路车库、龙文区浦东副食品批发市场和龙海区九湖镇岭兜等三处经营场所(仓库)查获涉嫌假冒伪劣白酒、洋酒及葡萄酒:1.第七代经典五粮液112瓶,第八代经典五粮液180瓶;2.剑南春(水晶款)258瓶;3.海之蓝97瓶;4.天之蓝18瓶;5.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特选级)216瓶;6.蓝牌60瓶;7.马爹利名仕42瓶;8.泸州老窖特曲10瓶;9.郎酒744瓶(以上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约200多万元)。漳州市公安局通北派出所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对上述3处经营场所(仓库)摆放的待售白酒、洋酒及葡萄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五粮液、洋河、马爹利、茅台、剑南春等厂家鉴定,上述白酒、洋酒及葡萄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洋酒及葡萄酒的合法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且现已查明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巨大,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告破,当事人已被逮捕。


【案例二】漳州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月21日下午17时,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海澄监管所接到举报,对龙海市海澄镇内楼村华瑶新村86号的漳州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住宅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猪蹄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新冠检测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请示龙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后,由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海市公安局、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市防疫站、龙海市海澄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对上述涉案猪蹄进行核酸检测,经龙海市防疫站检测,结果呈阴性。经防控指挥部协调,案件由龙海市公安局办理,2021年1月26日龙海市公安局以此案达不到追诉标准为由,退还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当事人购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蹄作为住宅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上述进口冷冻猪蹄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猪蹄6284公斤(10公斤每盒装共612盒,散装164公斤)、处以罚款人民币80.4万元。


【案例三】长泰区某液漳州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1年3月1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泰区某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十里供应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现场共计抽查10瓶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实瓶,发现部分液化气瓶存在违法问题,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长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2021年4月13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气瓶登记申报软件系统和瓶装液化气充装配送管理系统查询上述10瓶气瓶的信息和充装记录情况。


经核实,上述气瓶中,序号6的气瓶无档案信息及其它相关记录信息,其余气瓶(除序号5的气瓶外)均无对应其末次充装登记时间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序号1的气瓶的下次检验年月2018-09,末次充装登记时间2020-02-21;序号3的气瓶的下次检验年月2020-02,末次充装登记时间2020-04-23。序号1、3的气瓶末次充装时均已超过检验周期。当事人的充装行为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案例四】林某铖、陈某伟、杨某等三人通过网络刷单的方式组织虚假交易案


2021年6月3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东山县公安局移送的“林某铖非法经营案”。经核查,林某铖、陈某伟、杨某等三人各出资5000元购置了手机、电脑等设备,成立网络刷单的工作室。三人分别借用多位自己亲人或者亲戚的身份信息,注册手机支付宝。林某铖通过手机“QQ”APP平台搜索电商交流群,在群中寻找需要网络刷单的网络平台商务经营者进行业务接洽,以交易额100元以下订单收取3元、100-300元订单收取4-5元、300-600元订单收取5-6元、1000元以下订单收取6-8元的佣金,并由陈某伟收取电商客户支付的刷单费用。


截止案发,工作室共向约400个网络平台商务经营者提供网络刷单服务,下单次数约715单,下单金额396700.5元。林某铖等三人通过网络刷单的方式组织虚假交易,帮助网络平台商务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虚假交易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南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6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依法向南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南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复合肽”为一种普通食品。2020年7月当事人在没有有关科学依据及证明的情况下,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包含“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的产品选用经国家卫健委车库认定的药食同源材料......产品研发主要针对与人体血液相关的慢性病问题,比如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高尿酸等以及亚健康的问题,采用药食原料加工而成的片剂,对身体进行全系统调理,增强整体机能,恢复身体本能,促进人体循环系统、分泌系统、代谢系统的顺畅运行”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此广告宣传未产生制作漳州发布费用。为方便客户浏览当事人的公司微信公众号及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复合肽”产品的包装盒及产品标签上均标注有二维码,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产品说明等信息。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宣传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19日,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4万元。


【案例六】云霄余某平销售无合法来源手续成品柴油案


2021年1月15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漳州核电工地南大门外场所查获一辆中型罐式货车(该车辆牌号闽AE6293),罐式货车内装成品柴油730k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柴油的相关合法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730Kg柴油实施扣押措施,并委托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油罐车抽取代管,并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该成品柴油相关合法来源手续。至结案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成品柴油相关合法手续。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底利用闽AE6293罐式货车购进成品柴油然后加价运到漳州核电工地销售给工程车辆使用,除了在正规渠道购进成品柴油加价销售外注册公司,还会向流动的油贩购进比市场价格更低的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成品柴油加价销售。已查清上述730kg无合法手续成品柴油以每吨4300元价格购进共计3139元,而当日正规渠道成品柴油的市场价格每吨5300元,因此上述730kg成品柴油按市场价格共计3869元。


当事人从事经营无合法来源手续柴油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在扣无合法来源手续柴油730kg;罚款人民币2.3万元。


【案例七】漳州市芗城区某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7月7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漳州市芗城区某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包括中小学学科培训,为更好地介绍其培训服务,当事人于2021年6月初起至案发时止,花费30元印制了100张预先拟定好的招生用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中均包含“开业充值¥200抵¥1000、注册公司2021/6/18 当天报名暑假班立减¥618、最终解释权由开诚课外培训学校所有”等约定。印制后,当事人将这种广告宣传单摆放在经营场所重复使用,向顾客发放,已发放了80张,还剩下20张。期间,当事人上述广告宣传单所称的暑假班共收了4名学员,收取培训费1000元/人,共4000元。当事人陈述,就上述“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其没有获利。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解释权”的广告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没有违法所得。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4000元。


【案例八】漳浦县某汽车4S店涉嫌擅自收取按揭手续费


2021年9月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该县某汽车4S店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规定由当事人推荐客户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并辅助收集相关金融机构所需的业务资料,而相关金融机构按约定向当事人支付服务费。当事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向部分贷款购车的客户额外收取了按揭手续费。当事人收取按揭手续费,没有受相关金融机构的委托,也没有相关的合法依据。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2月期间,共向22位客户收取了按揭手续费,共计收取金额20000元,其中,13位客户收取了1000元,8位客户收取了800元,1位客户收取了600元。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或者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或者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罚款45000元(合计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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