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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律师事务所(中同律师事务所 顾新华)

两会•建言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2012-2021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数量对比。


“目前刑法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其最高的法定刑,可见对‘收买’行为是否要严惩,仍持较为保守的态度。”肖胜方指出,正因现行刑法规定重“拐卖”而轻“收买”,使收买行为属于轻罪,导致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重视程度不足,执法不严。


“对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而言,包庇忽视一个轻刑案还是一个重刑案的后果截然不同,且办好一个重刑案也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正向激励。”肖胜方称,修订刑法将该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甚至更高,不仅能推动基层工作人员与民众增进对拐卖犯罪的认识,也将促使基层办案人员执法从严。


值得关注的是,因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行为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必须在5年内,这意味着在“收买”行为发生五年后,“收买方”的行为将不再受到追诉,免予刑事处罚。


肖胜方指出,该规定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行为追责,甚至会让收买方知道自己不会被施以刑罚后产生继续收买的想法,进而滋生拐卖儿童犯罪。


他表示,忽视对“收买方”的惩治助长“需求市场”持续存在,只有减少“买方”需求,才能斩断拐卖的利益链条,进一步提高对收买行为的刑罚,不仅有助于将该罪纳入重罪范畴,促使司法机关更重视执法,同时也能延长该罪的追诉时效,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刑期设置不平衡,拐卖妇女儿童刑期小于危害野生动物


肖胜方强调,在考虑司法实践之外,从立法上而言,目前刑法也存在刑期设置不平衡的问题。他表示,拐卖和收买都同样侵害人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两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并无孰轻孰重。但在现行刑法中,一个设置起刑点5年以上,一个最高为三年,存在很明显的不平衡。”


肖胜方称,修改现行刑法,一方面使拐卖和收买同罪同罚,让两个罪之间的刑罚更加均衡;另一方面也能严厉打击收买方,提高犯罪成本震慑犯罪。


他也提及,在此前针对拐卖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及刑法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而言明显刑罚更重。


肖胜方称,尽管不宜做两者之间的比较,因两种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不同,但无疑每一种犯罪在设定刑罚时都会考虑对社会的危害性。“人不是工具和财产,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


肖胜方指出,从这一角度来考虑,目前刑法对收买的刑期设置也过低。他还强调,法律是指引公民的规范,社会公众对法律抱有期待,法律也需要在合理范畴内回应社会的期待。“然而现行刑法中这种刑罚不平衡的现象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也并不合乎公众对刑罚的认知。久而久之,将会消解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最终使法律难以执行。”肖胜方说。


罪名表述掩盖拐卖中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建议调整


肖胜方还提出,按照现行刑法对拐卖罪状的表述,将“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冠以“买卖”之名,是默认被拐人口为商品,传递不正确的价值,同时也不合刑法不许人口买卖的规定,更掩盖了拐卖中所可能导致的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为。


他指出,当“买卖”这类词汇一旦被使用来描述这些罪名、罪状时,会容易使社会大众产生买卖妇女、儿童行为具有一定“合法性”的错误理解,以为“收买者”支付“合理”价款后“买”到妇女儿童的行为与日常的买卖交易行为无太大差别,也容易让社会大众认为,只要存在交易,被拐人口就是买卖双方的所有物、附属品。


他还强调,也正是源于这种观念,尤其容易让收买者认为自己只要花钱,就可以任意占有、支配、处分被害妇女,进而诱发收买者对被害妇女的强奸、虐待、伤害、侮辱等行为,“更有甚者,还会对被害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失去‘家庭’的‘收买者’施以同情,美化犯罪。”


肖胜方认为,最关键的是,这种表述还掩盖了拐卖背后所掩盖的种种犯罪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类罪名中‘买卖’这层虚假面目一旦被揭开,不仅是‘收买者’身边的人,甚至可能连本人都会发现这是一项令人发指的重罪,背后隐藏的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行。”肖胜方说。


他建议,应调整现行刑法中相关表述,去除“人口商品化”的错误思想,保护妇女儿童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在修改时,可借鉴关国际公约或者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以“拐取妇女、儿童罪”、“收受被拐取的妇女、儿童罪”替代“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比如以‘拐取’替代‘拐卖’,‘收受’替代‘收买’,不仅能囊括我国现行刑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条一犯罪行为的所有罪状,同时也可以从罪名、罪状表述上除去将妇女、儿童“商品化”的倾向,更符合我国设立本罪的立法用意,也使刑事立法更为准确全面。”肖胜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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