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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司吊销未注销怎么办(公司显示吊销未注销怎么办)


(1)公司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例如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解散、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依法还不是必须进入清算程序的状态,那么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则而试图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怠于履行对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的维护和管理的义务。


(3)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


(4)前述第2和第3项须有因果关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是因,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是果;或者,怠于履行对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的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是因,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是果。


因此,假如这家公司因营业执照吊销等原因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时,而注销公司的股东们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开展清算,那么,仅凭这个理由,是不能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必须要具备上述2、3、4项的条件才可以。


最后,这里要提醒两个关键点:


第一,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就是说,如果您正跟一家公司做生意,这个公司可能还不起钱了,您想要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要把证据做充分,因为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结合本案,如果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包工头当初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的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这个案件结果又另当别论了;


第二,对于公司股东,特别是那种平时不管事也不参与经营的股东,这里可能隐藏了一个巨大的风险,那就是有可能在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可能由于自己的不作为,引来弥天大祸!因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背上巨大债务,这个债务已经突破了公司的外衣,直接追究了股东的责任,一剑封喉啊!切记!切记!


一、案件概述


2021年4月3日澄城法院 (2020)陕0525民初1329号 :


原告马得财与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陈仲谋、周玲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得财与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谋、显示被告陈仲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玲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得财诉称:


2013年7月24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陕西澄城扬帆1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商铺二层砖混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80天,包工不包料,合同价款按建筑施工蓝图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28.1元,总建筑面积3809.56平方米,同时工程所需工具、机械、提升西安架、脚手架、模板、安全网等施工工具由原告负担。


截止2014年6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总工程量的90%。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XX城XX中心XX楼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合同价款按建筑施工蓝图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76.1元,共6325平方米,工期240天。


截止2014年6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总工程量的75%。此时,被告却因资金短缺公司无法供应材料,导致原告两个工程都被迫停工。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工程款(即人工费),被告却一再推拖。


2014年8月14日被告委派代表刘西俊与原告协商,计划暂付原告两个工程进度款合计617208.5元,但是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推拖,现在被告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防止其股东抽逃出资,原告只能将被告公司股东一并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工人工资1839693.94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一天1000元计算);未2、本案诉讼费等吊销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观点


2013年7月8日,原告马得财以大荔县建筑注销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11月1日,原告马得财以大荔县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2014年5月5日,原告又以大荔县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当庭认可原告以大荔县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所盖的大荔县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印章属于作废印章,再根据原告提交的大荔县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本院与大荔县建筑公司雷黎明的调查未笔录,合同中所盖大荔县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印章属于资料章,该印章已于2007年5月项目竣工后作废,原告马得财与大荔县建筑公司也无任何关系,对原、被告签订合同之事,大荔县建筑公司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并不具有资质,故原告以大荔县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考虑到原告已实际进行了施工,原告为实际施工人,虽工程未竣工验收,但造成停工原因为被告资金链断裂,故本院对原告马得财要求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刘西俊出具的证明,及刘西俊(曾系被告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作为被告证人出庭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完成砖混2#楼工程量80%,完成框架2#显示楼工程量68%,变更部分未计算,原告也表示认可,故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砖混2#楼工程款按80%计算为:3809.56㎡328.1元怎么办80%=999933.3元,框架2#楼工程款按68%计算为:6325㎡376.1元68%=1617606.1元,两项总计为:2617539.4元。


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69355元,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548184.4元。


关于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因双方未提交证据,无法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一天1000元计算的诉请,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原告请求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时间较长,实际占用了资金,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由于被告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2014年6月后原告再未施工,且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了进度款结算单一份,但被告也未向原告按进度单付款,故被告应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欠款利息。


至于原告诉请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股东陈仲谋、周玲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虽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原告未提交被告陈仲谋、周玲军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陈仲谋、周玲军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1839693.94元数字不属实,根据原告怎么办和被告公司项目部共同结算下只欠进度款617208元,剩余未结算,被告申请要求鉴定工程量的意见,因西安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相关鉴定手续,也未提交工程款给付的相公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吊销

被告陕西澄城扬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得财工程款154818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马得财其他诉讼请求。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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