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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官网)

以下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请在公告30天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办理有关事项。逾期不办理将转为非正常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对以下单位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市汇轩通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鑫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瀚诚矿产品有限公司、包头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国俊机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乐天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新希望庆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铭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吉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安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非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惠泽商通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梦程亨通贸易有限公司。


如对本公告有疑异,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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