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私募募集资金规定(募集资金的运用)

路演公社将推出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系列文章,分政策篇、认知篇、实务篇,持续连载,为热爱创新创业创投事业的小伙伴服务。


政策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政策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投资行业迎来了一波新的热潮。为了确募集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8月21日正式对外公布。


这一管理办法一方面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提供了操作性管理规则,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募集资关政策的制定。能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下载完整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提取码:lygs


https://pan.baidu.com/s/1uQ96PsQWPuAW0kHeeBdd_Q




【定义范围】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私募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适用对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参与主体】


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资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还有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登记备案】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类似,分2个层面。不代表认可管理人能力,也不存在背书情况。


一是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二是产品募集完,基金要完成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



【解散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募集对象】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运用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另外以下情况也认定是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方式】


1.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 投资者要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还在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


4. 销售基金产品时,还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相应投资者。




【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禁止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规定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息披露】


1. 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 在基协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运用,向基协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3.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监督管理】


1. 基协建立建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2. 基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制定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3.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违反法律、行规定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募集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资金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些违规可以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募集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