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税收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优惠政策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小规模/(1 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1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小规模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193%2019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增值税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3.《财政部 1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的公告》(20增值税20的年第24优惠政策号)
4.《税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企业对疫情部分税企业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