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建筑工程人工费增税率(建筑工程服务税率是多少)


河南省某承包人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已规定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恰时政府发布人工费调价政策文件,关于人工费问题是该走合同还是按照政府调价文件进行调整?


案例介绍:


201X年4月,承包方中标某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随后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62269886.29元,将采用固定价款方式确定


其中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合同期限内除钢材、水泥、商品砼外其他材料物价变化、工程竣工结算时钢材、水泥和商品砼价格涨降幅度在10%以内、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竣工结算时,由舞钢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合同文件和舞政【2008】28号文进行竣工结算,所涉及的材料价格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认可价。


政府部门在此工程施工期间发布调价文件,使得人工费已从之前43元/日最高涨到68元/日,针对此问题承包方认为应进行人工费调整,发包人则认为应按照合同走,不予进行调整。



承发包双方意见无法一致,隧承包方将发包方告上法院并申请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便依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服务整文件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为:依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及双方认可的人工费43元/日(并以此为基数扣除10%的风险),调整人工费金额合是计:4426945.09元(含税,税率为3.413%)


该45号文件针对人工费调整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而在施工期间人工费指导价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之差如超人工费风人工费险幅度,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此鉴定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调整人工费金额4426945税率.09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并由发包方支付此项费用,对此发包方表示判决考虑并不全面,无法服众,后申请上诉!



发包方意见:


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规定,该人工费不存在调整问题,因合同已明确约定政策性调整及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建筑工程因素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凡是固定价款的合同人工费都不予以调整”,故承包人已认可人工费为43元/天,遂其要求调高价差并无依据。


承包方意见: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中第3条、第4条规定:“国家严禁在招投标文件中强行要求单方面承担无限风险,人工费的风险幅度最高不超10%”,此工程施工期间人工费最低时为43元/日,最高为68元/日,评审中心按照此价格计算已超50%以上,违反了法律的服务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多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人工费风险范围有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


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工费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项人工费调整不应在合同价款中扣减。


河南省住房增税和城税率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中声明:本通知多少自2011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以按本通知精神,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并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发布时间晚于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间,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故不适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


宣判:综上所述,发包人主张不应支付人工费调增税整4426945.09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马楠分享:


人工费经多次调整后,承包方所付工资也会有所提高,以本施工工程为例,如果人工费不调增加440万元,承包方必定亏损严重。


故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建筑工程考虑市场物价波动会带来的风险及可能性。


国内大部分承包人为承接工程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风险,盲目接受发包人不合理的计价约定,我们应综合考虑工期、物价波动等因素。


譬如此工程中人工费价格增长,本是可以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造价学习很重要,但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