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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进口增值税税单(销售进口货物的增值税)

就是我们公司一直在国外采购货物,是找代理公司办理的,手续也比较齐全,公司财务也一直当做内贸的业务在处理账务。近期出现了一笔业务, 就是代理公司没有跟我们商量,就直接给做双抬头了,我们公司把税金汇款给--代理公司, 由代理公司去交税和报关,进口增值税税单的原件在我们公司,我们也正常抵扣了,但是问题出现了。货款,我们操作部要汇款给--代理公司,而代理公司又不能给我们开票,让我们拿着双抬头的增值税单、报关单、汇款单这样子就可以自己入库做账了,他们不开票给我们, 说双抬头就是这样操作的。但是我们的财务说货款,必须是从我们公司直接汇款给国外的供应商这样子才可以做账,如果是汇款给代理公司就不可以做账的,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办了, 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回复:
亲爱的学员,代理公司的说法是符合税法程序的,实践中也是这么处理的。 进口业务发票之所以会出现两个名头,是因代理进口模式造成的。
海关签发的进口税单,一般情况下缴款单位默认为“经营单位”,即如果“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一致时,税单上会打印出双台头,在缴款单位栏,经营单位在上,收货单 位在下方的括号中;如果申报企业对开具税单的缴款单位有需求,可向现场税费打印岗位提 出,缴款单位可以是收货单位,也可是申报单位,打印出的税单的格式也是双台头;如果收货单位与所选的缴款单位一致,则税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为单台头。同时,税单上的国标代码 只能写一个。
关于双抬头的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 号)文件规定,对海关代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 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 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也就是说,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抬头上的双方都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只准予其中取得“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时报送缴款书复印件以及通过“通用税务数 据软件”采集的电子申报文件和纸制抵扣清单。
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起,增值税申报系统增加“缴款单位”信息比对后,对于双抬头缴款书,由于只准显示一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因此对于委托方来说由于不是直接向海关交税的,而是有代理方缴纳,那么缴款书上只会显示代理方的纳税人识别号,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进项采集比对时,也可能出现比对不符的结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向税局申请异常数据核对。
假设由于种种原因,税务局只允许代理公司抵扣,则可以让代理公司再给你们开具进项 发票用于抵扣。相当于代理公司自己进口后,再销售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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