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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投标谁赢(采购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以患为利,大股东零成本三步踢小股东出局


基本案情:


高某是某专利技术持有人,评估机构对该技术估值为200万元。甲公司为该领域龙头企业。2000年双方创立乙公司,甲公司出资600万元,占股75%、高某以该技术出资,占股25%。丙公司为甲公司全资子公司,为甲公司营销总代理。


股权比例如下图:



2007年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因乙公司2005年未及时报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变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额外成本增加,决定在变回一般纳税人之前,公司项目投标与合同签订暂时均以丙公司为主体参与。


2007年11月,审计机构对乙公司审计,丙公司销售利润为480万元,扣除160万元营业费用后,应转结乙公司利润320万元;截至2007年9月,乙公司应付丙公司代垫款710万元。


2007年12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高某未到场,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1、同意审计机构的财务状况报告;2、同意将高某入股的技术折价2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以抵偿200万元债务,将公司固定资产按评估价2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以抵偿20万债务;3、乙公司应积极回收应收账款,回收款优先支付丙公司债务;4、乙公司暂停营业,妥善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高某因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从营业状况来看,在2007年以前,乙公司一直是盈利的,作为一个注册资本仅有800万的技术公司来说,每年盈利近500万无疑是可观的,那么该案中,大股东甲公司是怎样踢高某出局,独吞这块”蛋糕”的呢?


1、制造风险,接过项目


从本案中,我们发现,高某是一个纯技术人才,甲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拥有专业的财务部门。也就是说报税是由甲公司负责,而甲公司因为疏忽大意未给乙公司报税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那么甲公司未报税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行政处罚,合理地将乙公司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故意增加税务成本,以此来掌控乙公司全部话语权。


我们知道,决定一家公司交易的权力大致为:采购权、营销权、投标权、合同签订权等。甲公司首先通过丙公司掌控了乙公司的全部市场营销权,而后通过增加经营成本的方式,迫使高某“自愿”同意将乙公司的采购权、投标权、合同签订权全部暂时交给丙公司。


2、关联交易,制造债权


法律确实规定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该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交易成本过高或过低,均有机会申请撤销,但是有些成本是无法通过价值衡量的,如:广告设计费、投标成本、运营成本等。因此即使进行关联交易,只要乙公司认可,法律即认为有效。


丙公司通过乙公司授予的权力,制造了大量对乙公司的债权。


3、以资抵债、占有资产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75%的股权,因此有权决定以何种形式主动偿还丙公司债务,甲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形式合法,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法地近乎将乙公司全部资产以“抵债”的方式转让到丙公司,也就是自己名下,而结果为清偿完毕之后,乙公司名存实亡,不含任何资产,且对外的合同均以丙公司名义签订,倒欠丙公司上百万。原股东会决议为:“乙公司暂停营业,妥善做好员工安置工作”,也就是说将乙公司核心人员除高某外,全部转移至甲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下。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某无疑是悲剧的,作为一个盈利能力超高公司的股东,被大股东零成本踢出局。那么他有什么方式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呢?


1、把握核心技术,少培养甚至不培养核心技术人才。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高某以技术出资,其余成本及运作全部由甲公司完成,那么除高某以外,其他技术人员均为甲公司员工。教会其他技术人员后,高某技术上的优势也就荡然无存了。


3、聘请专业律师,在开始阶段防范风险


本案中,高某显然没有意识到公司的各项权力代表什么意义,也没有意识到即使拥有“专利权”,《专利法》也不一定能够按照他的意思保护他的权益。从只关心自己的技术领域,到将公司所有运作全部假手他人。等到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再高明的律师也可能无法对他提供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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