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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香港贸易公司的合同纠纷(内地人去香港开贸易公司)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友好协商下的合同



按约定,湃斯公司需要在三年内,分三期向森科公司支付539万的特许经营费用。在完成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费用的支付之后,双方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森科公司代理律师周蓉告诉记者,湃斯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例如亲子装的去比例在所有货物比例中应该是要到20%。可据调查,对方亲子装在所有的产品中比例已经到了30%。


而“审核期限”的问题,引爆了双方积聚已久的矛盾。


不久后森科公司又向湃斯公司发送了邮件,否认了之前8到10天审核期的承诺,认为仍应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来继续履行,双方矛盾由此爆发了。


本的来双方就互为不满,森科公司提出解除合作开,湃斯公司也一口答应。但事情并没有完香港结,事关香港森科公司在解除合同的函件中,要求湃斯公内地人司在一个月内进行商品清货。然而,在之前签订的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清货期为7个去月。也就是说,此时的森科公司将7个月的清货期,缩短至短短1个月。


森科公司的主张,彻底惹怒了湃斯公司,并以森科公司先违约为理由,拒绝支付第三期经营费。这一下贸易公司,双方的关系走到与了尽头,随即森科公司将湃斯公司告上了法庭。


既然双方的特许与经营合同已经解除,那么湃的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开第三期款项呢?


那么,对于双方有争议贸易公司的第三期款项和清货期,法官会如何裁决?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如何才能实现“双赢内地人”呢?


欲知详情,敬请收看今晚10点《法案追踪》系列报道《湾区睇法》之《小黄鸭特许经营“奇遇记”》。


撰稿 | 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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