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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关联企业间(税收征管法第36条所称关联企业)



1、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无息借款合同


(1)主要涉及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财税2016 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9 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1 6号)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税局公告2017 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5】43号: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3)结论


除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外,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集团统借统还的合同签订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1)主要涉及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法律依据:


财税2016 36号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9 31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某集团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5亿元,贷款年利率6%,分拨给下属A公司和B公司使用,A公司取得贷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6%,B公司取得贷款0.5亿元,贷款年利率6%。


该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是否需交增值税?为什么?


由于该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贷款利息适用的利率和取得贷款的利率相同,所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解析】


某集团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5亿元,贷款年利率6%,分拨给下属A公司和B公司使用,A公司取得贷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7%,B公司取得贷款0.5亿元,贷款年利率7%。


该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是否需交增值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


应收利息=( 1*7% 0.5*7%)=0.105亿元,


增值税销项税=0.105/(1 6%)*6%=59.43万元


3、企业集团的规定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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