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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你我同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亮点认知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来认识认识它吧!


亮点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法概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亮点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亮点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法(2021 年)


第十条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亮点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亮点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亮点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亮点七: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亮点八: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三项制度”即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 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 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 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 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 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 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 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亮点九: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 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 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 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亮点十: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 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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