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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外籍人员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CRS刚完成一个月,“个税形象大使”冰冰就被罚了8个亿。


人生反复无常,自从冰冰以身试法去代言个税征缴新时代,商业代言直线下滑,各代言品牌纷纷与之划清界限。



硬转折


税务也一样,税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具有结构复杂、变化快、地域差异大等特点。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月基本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已是今年小编第二次针对外籍个税筹划进行更新,下面大家关心的新个税法下外籍个人的税务筹划进行解读。



Tony是境外跨国企业的高管。2018年该境外公司在华投资,决定选聘Tony进入中国,为中国境内子公司提供劳务并支付工资,并保留Tony在境外公司的职位。


Tony在华停留期间有两份收入来源,一份由境内公司支付至Tony的境内账户,另一份由境外公司支付至Tony的境外账户。停留时间,往返次数,股权激励方案暂未定。





境内子公司在为Tony办理入境邀请和工资薪金支付前,如能就以下几点提早规划,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 中国税务居民的判断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税务机关对中国税务居民具有征税权。新个税法引入国际惯例,以住所和居住作为税务居民的评判标准。


也就是说Tony即使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只要任意时间段内居住超过183天,仍被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2. 中国税务机关对中国税务居民就其全球收入征税


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Tony被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Tony应该向税务机关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申报。也就是说Tony在个人所得税系统内申报的,可就不仅仅是境内收入,还包括境外公司向Tony境外帐户支付的工资。


如果Tony是非中国税务居民,Tony可以仅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进行申报。


但要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没有改变,第五条规定“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也就是Tony在中国境内即使未呆够183天,Tony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无论境内还是境外公司支付,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般情况往往有个特例,特例情况往往有个豁免。


第六条规定了豁免,如果Tony在中国境内未超过5年,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Tony可以仅就其由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部分在中国缴纳个税。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Tony对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境内公司在为Tony起草入境担保和入职合同的时候,需要就Tony在华停留的时间,未来来华次数和每次停留的时间,做出5年内和5年外两种方案。


觉得不公平?小编个人认为工资收入既然来源于人,依照收入模式把人入境比作企业注册的话,该规则符合经合组织OECD“税务发生地产生于收入来源地“原则。实际上,中国税务居民相比美国个税的规则要宽松多了,美国税务机关IRS对美国国籍和绿卡居民就其全球收入进行征税,只是年海外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免税额度。





3. 股权激励的安排


如果Tony是中国税务居民,境内股权激励所得按3-45%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累进个税缴纳,境外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在境内按20%缴纳。


如果Tony是非税务居民,境内股权激励所得仍按3-45%累进个税缴纳,境外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无需在境内缴纳个税!


干货来了!


此外,Tony作为非税务局民在离开中国后所取得的所得,这里特指在华工作期间Tony应得的股权激励和其分配,只要分配条件在合同中注明是在“离境后”获得,而且境内公司不对该部分进行代扣代缴,依据国税函[2000]190,Tony仍然可以免缴个税!



“妈妈式”的建议:


再唠叨两句。对于Tony税务居民的硬性判定,境内子公司可以重点考虑Tony每月实际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Tony在任意365天内是否有超过183天的时间段,和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的比例。


境内公司可以以境内外公司的支付比例为由,减少Tony在华不必要的停留时间。



中国自2018年10月1日起,网上税务局缴纳个税申报功能停止,企业及时准备为入境的Tony在新个税扣缴系统内“境外人员”功能进行申报。针对外籍人员的附加扣除也发生了变化。



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个税法第六条规定了4种享受附加扣除费用的群体,其中包括外籍人员。但是,2018年8月31日人大常委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个税法第七次修订仅规定了专项扣除并没有附加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了第四季度起纳税人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因此Tony在2018年十一前的个人所得享受8项附加扣除(八项补贴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十一假期后的个人所得不再享受该扣除,而是采用统一适用的专项扣除进行个税申报。



此前境内子公司HR可能会在雇用合同中分别注明工资和补贴数额,在为Tony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入境申请前,同财务负责人提前商量邀请函中的条款内容,并确定分别的数额。如果Tony在10.1后才入境工作,HR可以省出更多时间成本,因为针对该8项附加扣除的“筹划”方式不再适用。



如果Tony常年往返于多个国家,境内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司提出合理分配境内外支付比例的建议,并结合境外公司支付习惯,将LAFHA部分(离家补贴,Leaving away from home allowance)留在其他国家进行支付,以集团利益出发,让Tony享受其他国家在该国的个税豁免部分。


另外切记,境外公司接受境内公司支付过大的工资补偿时,外汇备案可能会引发境外公司被认定为在华形成(劳务型)常设机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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