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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020年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优惠政策2月3优惠政策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2020年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增值税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减免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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