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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内蒙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存疑不起诉无罪辩服务平台点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在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的规定,“假报出口”包括以下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解释》第二条规定,“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内蒙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因此,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上述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且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1.1.案例一:姚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无罪辩点:出口退税以行为人的聘用的时间来,无法证据行为人参与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


1.3.案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公一刑不诉〔2020〕1号)


1.4.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接受涉案公司服务平台聘用的具体时间而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参与了2013年7月30日以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主观方面,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协助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客观方面,根据侦查机关搜集并经本院依法核实及本院自行取得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涉案公司系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对外虚开发票行为。综上,海口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无罪辩点:行为人知晓涉案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并参与运营决策的证据不足


2.3.案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张检诉三刑不诉〔2020〕2号)


2.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知晓A集团张出口退税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参与A集团公司及A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运营决策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无罪辩点:行为人是否直接负责进出口业务,以及是否由他人借用公司名义进行操作完成,事江西省实不清、证据不足


3.3.案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张检诉三刑不诉〔2020〕1号)


3.4.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A有限公司临时负责期间,是否直接负责进出口业务,以及公司出口到香港或澳门的25单货物是否全部由A有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公司名义操作完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综合

4.1.案例四:肖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无罪辩点:行为人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


4.3.案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兰检刑不诉〔2018〕425号)


4.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江西省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内蒙古A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5.2.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综合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的起诉条件


5.3.案号: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18〕12号)


5.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内蒙古A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何某甲骗取出口退税案


6.2.无罪辩点:(1)未能查实行为人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了虚假的相关材料


(2)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涉案公司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涉案公司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合理怀疑


6.3.案号: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潜检刑不诉〔2015〕26号)


6.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内蒙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安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的具体形式。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查实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时,提供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等材料,即不能直接认定安徽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B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二、侦查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认为已经确定涉案15笔出口业务中的买卖双方,从而证实安徽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B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虚假出口的行为。但是侦查机关对于集装箱号是否属相关船务公司独有、集装箱号与海运提单号是否一一对应、拼柜如何出提单等问题未调取充分证据予以查实,未全面调取货物生产商、出口商的证言,也未直接找到涉案15起出口业务的报关行和收货方调取证据。即以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实安徽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B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案15起出口业务均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安徽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B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真实出口业务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B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骗取出口退税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徽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B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何某甲不起诉。



7.1.案例七: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7.2.无罪辩点: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提供相应帮助的证据不足


7.3.案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7.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一、认定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观明知吴某某、陈某某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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