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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甘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1年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要求,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强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继续着力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扎实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




(一)建立高效领导体制。各地要把医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将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进一步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手段,以药品(耗材)降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偿债主体责任,按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办法测算、认定、清理公立医院合规债务。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责任,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修订完善我省药品零差率补助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出台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部分市、县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扩大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对省级试点医院进行考核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建立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按照考核结果对全省所有三级、二级公立医院进行排名,将考核排名通报至各级政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联动改革




(七)推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开展省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药品货款支付效率。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标准,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做好短缺药品储备工作。加强儿童用药供应保障。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促进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部用药衔接。制定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中医特色项目等诊疗服务价格为调整重点,并适当向薄弱学科予以倾斜,逐步提高诊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持临床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依法依规改革优化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和相关成本监审听证目录,探索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和听取意见。(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庆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以及定西市、武威市、陇南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国家试点,扩大省级试点。出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办法,落实结余部分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引导恢复期和康复期患者到基层就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和优化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等有关要求,加快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费渠道,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比。鼓励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服务年限等导向,增加临床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淡化论文数量,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麻醉、精神、临床药师、公共卫生和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推动市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备案制、承诺制。医疗卫生单位可在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发布、调整人才引进计划,自主设置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任职资格和考察程序,对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采取公开考核与考察的方式招聘。实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全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内容。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将定向生违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鼓励和支持各地创新方式,多形式、多渠道为学校配备校医。(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




(十三)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集中优势资源,争创儿科、心血管、呼吸、神经疾病、肿瘤、创伤、传染病专业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分中心,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10—15个。鼓励优质三级甲等医院以一院多区或建设分院的形式发展。积极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制定加快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社区医院。持续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急危重症5大救治中心建设。继续推动县域5个医学中心建设,县域检验、心电、影像中心使用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充分发挥专科(技术)联盟牵头单位作用,实现联盟覆盖的250个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全部在县级成员单位诊治;30种大病80%的患者在县级成员单位诊治;联盟内部90%的诊疗、检查在县级成员单位完成,与牵头医院实现同质化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加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力争40%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8%的基层医疗机构达到国家推荐标准。选建一批基层医师培训基地,建立“线上 线下”的基层人才培养新模式。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在确保脱贫人口应签尽签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常住人口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范围。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并探索开展灵活多样的签约服务周期。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争创中医骨伤、针灸等专业的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和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省级区域中医(专科)医疗中心、中医康复中心和中医治未病中心。遴选10家县级中医医院实施服务能力提升项目,10家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项目。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加快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好第四届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推动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提升接种能力,确保全省疫苗接种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加强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持续提升疾控队伍流行病学调查与疫情防控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兰州海关、省民航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激活疾控机构运行活力,探索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构建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加快推进省人民医院、兰大二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在张掖市、天水市、临夏州规划建设区域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各市州依托1—2家市级医院建设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或单独建设传染病医院,各县市区依托1—2家县级医院建设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推进健康甘肃行动。建立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升群众健康意识。强化市场监管,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营销保健品、坑蒙拐骗等行为。推进基本公共卫务均等化。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扩大高发癌症筛查覆盖范围,启动县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中心建设试点。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超重肥胖防控。加强艾滋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推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搭建防治结合、人员柔性流动的平台。完善县级医院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内部管理,提供防治结合的医疗保健服务。积极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康复站建设,提升省、市级职业病防治、监测、诊断治疗和康复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重点领域改革




(二十二)深入推进区域综合医改。积极推动试点地区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做实分级诊疗,实现医生、基金、患者“三下沉”。实行改革试点“有进有出”,将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地区调整为白银市、庆阳市、嘉峪关市以及凉州区、玉门市、高台县、庄浪县、成县。(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健康信息化建设。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全面接入甘肃省医学影像共享交换平台,将影像等检查检验数据和报告向医疗机构及患者本人有序开放。提高全省远程医学信息平台应用水平,实现远程医疗进科室、跨场景应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广泛开展各类疑难病症的远程会诊。注重线下服务人性化,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际问题。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机制,严格实行监管。(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深入推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中医综合诊疗模式。优化日间诊疗模式,三级医院全部开展日间手术。开设合理用药咨询或药物治疗管理门诊,开展精准用药服务。进一步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服务。完善“互联网 ”医疗在线支付工作,改善结算模式,开展诊间(床旁)结算。推进先诊疗后结算或一站式缴费改革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对检查检验费用占比高的医院进行重点检查,应该互认但没有互认的,由相关医院、责任医师向患者退回相关检查费用;应该互认但达不到互认要求的,由首诊医院、相关质控中心以及支援医院承担检查费用。考核和处理结果要在全省通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为下一步实现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奠定基础。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探索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掌上办”“网上办”等便民服务。(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严格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和诚信执业信用分级考评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加强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加强原料药反垄断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精准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敢于触碰利益,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持续深化医改,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细。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任务台账,按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自2021年3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环节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二)规范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经成本监审后,合理调整定价,予以疏导。城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按规定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如委托相关企业建设,应按比例及时拨付款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三)严禁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三、建立健全定价收费机制




(四)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经严格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不断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网省电力公司)




(六)优化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纳入《甘肃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七)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定价收费行为




(八)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甘肃省定价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有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九)严格政府定价行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逐步完善我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参照我省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合理制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适时完善我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措施,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证供电可靠率。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十)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暂时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及物业公共部位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办理停供的用户,在停供及恢复供应时严禁收取开关栓费等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指定服务商,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水电气暖经营企业,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三)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 ”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责任单位: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六、切实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十四)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要求,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加强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衔接,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全面加强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各地要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要落实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直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水电气暖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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