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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电子税务局上的财务报表报送的不对)

案件回放


2020年,顺义区某企业先后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市顺义区统计局查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先后两次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和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0年4月8日12时,顺义区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0年01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经催报后实际报送日期为2020年4月8日16时20分。4月10日下午,该单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要求到区统计局执法检查队办理补报手续。通过询问发现,该单位统计人员忘记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报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区统计局考虑该单位是初次迟报,并综合了统计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是主观故意的原因,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国家统计局每月定期发布的统计数据一直被社会公众关注。统计数据定期发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然而目前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这家单位分别于2020年4月和7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属于多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顺义区统计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案。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地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杜绝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现象发生,保障统计秩序的正常运行,营造和谐的统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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