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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税务筹划(崇明区税务局各所所长)

交税这个事儿,大凡纳税人都天生讨厌。因此,对于国家而言,征税就是一个技术活,记得17世纪英国的财政部长柯贝尔就说过:征税是种艺术,既要鹅毛拔得多,又要鹅不会叫。也正是如此,各国政府都喜欢增值税,因为这种税是间接税,税负可转嫁,拔毛之痛感不强烈。在我国,目前增值税是税收一哥、老大,不过我国今后会税改。那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是要减少痛感,就是想方设法少被拔毛,少交税。

举个真实例子吧,几年前,当事人甲因介绍成功一块土地,中介费要收2000万,甲问怎么策划才能尽可能少交税? 我们知道,如果不策划,个人收的中介费的性质就是劳务报酬,其适用税率最高为40%,估摸下来,个税就要600多万,还有增值税。你想想,要是换了你,要交600多万的税,肯定会肉疼吧。正基于此,个税就称直接税,直接让你肉疼税。

那怎么策划呢?这里就要用到税收筹划三板斧,洼地、个独、核定。让甲在税收洼地比如以前的上海崇明岛税收洼地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即个独,当然现在2000万不能设个独,核定难),然后税局核定征收个税。如果谈的好,还弄个税收返还政策,即地方政府将地方分享的给予一定比例返还,比如返还比例98%(注:增值税,中央地方55分成;所得税,中央地方64分成)。这么一段操作猛如虎下来,可能只要交60多万的税。跟前面一对比,就省了整整540万左右的税。

后来因税收洼地大检查整顿,税局认为,甲在洼地上设立的空壳企业,不具有业务实质,要求甲补税并对甲进行处罚。问题在于能否补税?能否处罚?补税的问题下次写文章评说,今个咱就说税局能否处罚?

张律认为,万万不能处罚,理由在于:

一、不是偷税行为

税局处罚适用的法律就是征管法第63条,对于这条法律,张律虽然倒背如流算不上,顺背如流肯定没问题。

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我们来看前述在洼地设立个独提供服务正常申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仔细对照下,前述行为根本不属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更不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因为设在洼地的企业都会如实申报,因为税负这么低,智商堪忧的才会虚假申报。正是如此,前述行为根本不是偷税行为。因此税局适用第63条处罚,显属适用法律有误。

张律再补充下,这就是税收征管法的漏洞,因为税收征管法是企业的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重点在于企业,而不在于个人,因此存在征管漏洞。

二、避税行为,不能罚

避税与偷税都是为了达成少交税的目的,但行为合法性不同,偷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法律规定不能虚开发票,如果你虚开发票搞票冲成本,那你的行为就构成偷税行为。而避税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前述案子而言,

法律没有规定,提供中介劳务服务必须以个人的名义提供,而不能以个人注册的个独名义提供。并且也法律没有规定,注册个独不能在洼地注册。说到这里,可能有些人想起范爷一案了吧。

既然避税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不具有行政违法性,那就不能处罚!因此前述行为是避税行为而非偷税行为,即使少交税,也是不能处罚的。

实务中常见的避税行为很多,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是范爷的避税方法和郑爽的避税方法。只不过,如果操作不当,避税是真的有可能活生生的搞成偷税,因此需要税务实务专家把控风险。

三、结语

最后,我们重温下著名的米国大法官汉斯在判决书所言: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的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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