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
情况:某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进口一批货物,于2020年10月15日缴纳应缴税款。1个月后,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当初签订合同的货物规格不符,原状退货复运出境。此时可以申请退还所缴纳税款。
补税
Q:什么是进出口货物的补税?
A:
补税是指纳税人短缴或漏缴的税款,由海关照章进行补征的行为。
Q:什么情况下进出口货物需要补税?
A:
01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02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3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时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04
补征进出口税收起征点为50元。
05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06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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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