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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使用者付费(以下关于“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生活垃圾“按量收费”的时代即将到来。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


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2.35亿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多,化解“垃圾围城”的难题,不仅需要清理“存量”,而且需要减少“增量”。实施“按量收费”,无疑是减少生活垃圾“增量”的有效途径。


就世界范围来看,生活垃圾“按量收费”是一种国际先进经验。不少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表明,无论是按容器收费,还是按重量收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得越细,垃圾回收利用率就越高,相对应的处置成本就越低。


就国内现状来看,生活垃圾“按量收费”是大势所趋。2017年,国务院下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谁产生垃圾,谁来付费。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全国城市要全面建立垃圾收费制度。


关于生活垃圾“按量收费”,国家层面的态度是先明确原则、再制定规则,先餐厨垃圾、后生活垃圾,先非居民用户、后居民用户。这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种更加易于操作的选择。


需要认清的是,生活垃圾“按量收费”的目的不在于收费,而在于以此来倡导一种理念、培养一种习惯。因此,“不断提高收缴率”的基本前提是,扩大垃圾分类宣传、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细则,同时兼顾社会承受力制定收费标准。在明确“按量收费”的同时,也不妨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市民提供一定的奖励。毕竟,最广泛的参与,才能起到最直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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