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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是行政责任吗(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将客户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结果血亏引发官司


协议达成后,汤某将手上两个客户的平台账户、密码交给了魏某,由其进行操盘,初始本金为5万美元。经过魏某一手操作,两个月后,账户竟盈利1万多美元,汤某喜不自胜,两人遂按照6:4的盈利进行了分配。


令汤某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行情转向,其中一个账户出现爆仓,需追加保证金。汤某随即征求客户意见,客户不同意追加,双方终止了委托理财协议。


最终,这两个账户亏损严重。汤某找到魏某协商分担亏损,双方计算后魏某出具了一张14.7万元的欠条,承诺一年内分期偿还,并约定了逾期利息。但魏某并没有按期偿还,汤某起诉至溧水法院。


法院: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溧水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交易所在平台的公司是在英国注册的,该平台已在2019年下半年退出中国市场,国内公司已经解散,且该平台从未获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或代理外汇保证金业务。


法院认为,汤某与魏某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就理财亏损结算后形成的欠条,亦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魏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仍与原告汤某达成无效的口头委托理财合同,并负责实际操作,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其应对案涉委托理财中的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也从事委托理财行业,具有一定的理财知识,对无效情形明知,应对委托理财期间产生的亏损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溧水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决魏某赔偿汤某11.9万元。


提醒:了解产品内容和风险,选择正规投资渠道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委托他人代为理财更要慎之又慎,不能罔顾资金安全而单纯追逐高额回报,更要合法、合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目前我国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未批准任何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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