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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理发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理发店劳务输出怎么交劳务税)


他们的问题是:供应餐食的公司不给航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开具,也因为采购的是“餐饮服务”(判定依据为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这样,他们的销售收入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却没有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说好的“链条税”哪去了?


问题的原因就是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存在问题。航空公司购进餐食,不应界定为餐饮服务,而应界定为采购货物,销售方应按销售货物申报纳税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理由及分析可参看笔者文章《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要区分情况》(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a=index&aid=8345&c=Content&cid=82&m=Index),此种情况下,航空公司购进货物用于餐饮服务的销售,其进项税额自然可以抵扣,增值税链条完美对接!


但是,由于适用税率不一样,这样处理,销售方会强烈不愿意!这样,航空公司的抵扣问题又进入死结。怎么办?幸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了这一点。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样的规定,双方都可以接受。但是,在增值税正式立法前,暂时还是无解。


概括起来的诉求就是:转售或视同转售服务(即:购买服务再转赠,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服务当即消费了,不存在转赠问题),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期待……



参考: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对此规定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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