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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此次确定适用税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省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明确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的税额标准,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分别确定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两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两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调整后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为15.33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法》还授权对特殊情况的适用税额进行调整。《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据此,明确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藏族自治州各县,玉树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部分市县,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对此,明确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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