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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年报未报(合伙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宁德市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未缴个人所得税偷税案点评


日期:2021.9.11


链接全文:宁德市4个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未缴个人所得税偷税案


一、交易业务图


交易业务图


二、经营所得性质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的计算方法


第1步,确定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


第2步,根据财税[2008]159号,确定各合伙人在各个合伙企业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并求和


第3步,根据第 2步确定的每个合伙人所得总额,进一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算出税款(填写经营所得年报C表计算)


四、转让收入的确认


本案中合伙企业转让标的公司的原价为1.58亿,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仅收款7905万。根据小编的测算判断,税务机关应是按7905万确认合伙企业的转让收入。


五、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合伙企业注册地宁德。


六、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本案中由合伙企业合伙人自行申报,合伙企业非扣缴义务人,也不用承担征管法中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七、印花税问题


因是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仅合伙企业会涉及印花税的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涉及。


八、 偷税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处罚文书中提及三位合伙人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符合偷税认定的条件。


九、罚款1倍的依据


小编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第14项为依据。


十、是否征收个税滞纳金问题


因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文件明确了汇算义务的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所以应征收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18年4月1日起至结清为止。


十一、合伙人付出的税收成本计算


税收成本计算


即:股权转让价7905万,补税、罚款和滞纳金为4900万,税收成本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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