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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政行业环保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建筑企业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算方法)


留抵退税,全名“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即对现在不能抵扣,留作将来抵扣用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上述环保公司属于行业内较大型公司之一,该公司对今年的留抵退税政策表示了期待。但上述财务负责人同时认为,政策层面尚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


“比如,2020年的‘2号公告’和2021年‘40号公告’之间的矛盾。‘2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40号公告’则要求,2022年3月1日起,达到相关环保排放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后,可在即征即退与免税之间进行选择。这也意味着,若是进行留抵退税,就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红利了。”上述负责人表示。


难题


从2015年“78号文”将环保行业的增值税从免征变为即征即退,到2020年要求取得留抵退税的不能即征即退,再到今年3月1日起,环保行业重新回到免征时代,几年时间环保行业税收政策经历了数次重要变化。


上述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环保企业来说,多数环保项目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或PPP模式,后面有着长达20年乃至30年的运营期,为了后面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在前面只能选择即征即退,而不是选择留抵退税。据我们了解,要选择免税,首先要达到即征即退的条件,而选择了即征即退,按照‘2号公告’,就不能再享受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了。”


“2号公告”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中,对业务进项税60%退税(现行政策规定进项税留抵最大退税比例为60%)的限制,即“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在此之前,201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提出,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推广至全行业,即2019年4月1日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将上述增量留抵进项税额的60%退回至纳税人。


上述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留抵退税政策虽然已颁布使用,但受“2号公告”的限制,公司在建设期的大量留抵并未取得退税。也就是说,对于环保公司来说,在建设期的大量留抵税款,基本都是在运营期的前几年抵扣掉。这也意味着就算后来选了免税,实际上在前几年也不能享受免税的政策了。


2021年12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出台,使污水处理业务、垃圾处理业务、污泥处置业务、再生水业务重回免税时代。但是,“40号公告”要求达到相关环保排放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后,可在即征即退与免税之间进行选择。


其实,在政策出台之后,该财务负责人就能不能前期留抵退税,后面免税的问题与主管部门进行过沟通。他告诉记者:“主管部门的意思是环保企业不能享受了前期留抵退税的福利,后期还要适用即征即退或免税。这样,实际的情况只能选择将项目前期进项税通过即征即退抵扣完毕后,才可进行免税的适用,项目建设期并未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无法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的红利效应。”


“一般情况下,建设期的留抵税款到第四年或者第六年才会被抵扣,有的甚至要到第七年才能享受免税政策。若是建设期的留抵退税不能抵掉,就需要将留抵税款转出,这样直接加大了资产摊销,影响了公司的损益,相当于环保企业用于的投资的现金流被留抵占用多年,包括我们在内的环保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都没有缓解。” 上述财务负责人说。


他告诉记者,整体来看,目前环保行业的增值税政策缺少一个细则,能将相关文件串联起来,所以企业只能不停向主管部门沟通政策尺度问题。


源自“78号文”


在上述环保企业财务负责人看来,行业的增值税问题来源于2015年出台的“78号文”。


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简称“78号文”),提出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78号文”的下发给环保行业带来了一场巨大震动。


2015年,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公开表示,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大部分属于特许经营,企业一般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在运营前期要负债运营,后几年才能赢利,且属保本微利。国家原先实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即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且增值税免征,对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因此,78号文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环保产业将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同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提问时表示, “78号文”的制定和推行要推进按市场化、专业化转型,这就是目的。另外,出台这个政策的时候,财税两家是经过广泛的调研的,认为应该按照推进专业化的方向走,也算了帐,总体上说财政可能会减收。


同时楼继伟还谈到,“目前,两种声音,赞成的是以专家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作的企业,他们都是赞成的,认为符合方向。有一些叫苦的,主要是市政单位,因为他们不专业化运作,就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直接就排掉了,而且长期享受免税政策。这些单位目前还对政策调整不太适应。”


其后,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连续提出要对环保行业税负问题重视的建议。2015年9月,环境商会提交《关于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2017年两会期间,环境商会又提交了《关于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环境商会秘书长马辉告诉经济观察网,虽然“78号文”出台至今已经过去了六年多,但雨污不分离、市政管网不健全、处理企业面临进水超标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百分之百确保达标排放的难度依然较高。


“尤其是文件中规定,企业只要罚款1万元以上,三年内不得享受退税优惠,这给企业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同时,部分地方依然存在补偿不到位、拖欠服务费等现象,对于水务企业来说,污水处理的应收账款持续居高不下,现金流压力巨大。此外,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的时限较长,实际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办理退税,企业在此期间需要承担约为5%-6%的短期融入资金成本以补充流动资金。这些因素,对本就微利的环保企业更是雪上加霜。”马辉说。


一位对“78号文”颇有了解的财税人士告诉记者:“当年制定‘78号文’是因为综合资源利用行业增值税在退税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骗退税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当时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是退在增值税某个中间链条进行,这也导致行业上下游会通过各种方式把税负放在了退税的这个环节。”


对于马辉提到的“企业罚款1万元”,上述财税专家认为,环保处罚这道线,虽然有些企业觉得不公平,但从财税角度看,没有这条标准线又是不行的。


随着“78号文”的下发,影响逐渐显现。


一位做政府投融资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一个污水处理厂建设期是免征增值税,在运营期又要征收增值税,这属于因为制度或者政策变使得投资人合理预期收益降低,社会资本想与水务局沟通调整价格。所以,我们在做价格测算的时候,一般会考虑到建设期税款无法抵扣的问题,设计在运营期分期抵扣,但是,这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建设期的增值税税率是11%,后期运营服务的税率是6%,分期抵扣意味着需要更长的时间。”上述政府投融资人士表示。


上述财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从免征到即征即退,带来了大量留抵退税的问题,我们公司就是在此期间积攒了数亿元的留抵税款。”


建议


随着近几年国家围绕着 “减税降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实体经济的利好政策,事情逐渐出现转机。


2021年12月,“40号公告”的出台使污水处理业务、垃圾处理业务、污泥处置业务、再生水业务重回免税时代。根据该政策,2022年3月1日起,达到相关环保排放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后,可在即征即退与免税之间进行选择。


但是企业在留抵退税政策与上述优惠政策间如何选择,依然影响巨大。


上述财务负责人称,“环保产业半公益、半市场的性质,决定了这一行业利润微薄,相关扶持政策是否充分适用,对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污水业务、垃圾处理业务等相关项目建设周期一般需要两年至四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收入现金流入。上述‘2号公告’导致在项目建设期沉淀了大量进项税,不能适用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增加了公司项目的融资缺口,加大了现金流压力。”


该财务负责人建议,将运营污水处理业务、垃圾处理业务、污泥处置业务、再生水业务的法人主体企业解除“2号公告”的限制,适用留抵退税的同时,可享受即征即退与免税的政策红利。


“环保产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公益性强,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税费与项目资金成本的高起点,给地方政府、运营企业、终端用户都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也不利于社会资本的进入。”上述财务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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