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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税起征点降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起征点)


9月6日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



抓紧明确专项附加扣专项除范围和标准

会议指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


会议要求,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降低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附加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董彦岭撰文认为,这次改革最具特色的部分,是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多个项目专项附加扣除。这既可以达到降低整扣除体税负水平的作用,也体现了国家对个税纳税人结构性支出需求的考虑,相当于对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住房相关支出及赡养老人支出等方面进行了税收豁免。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明确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政策金为分开的两项,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由5项增加至6项。


对此,何代欣向记者表示,此次将普通住房贷款利息和房屋租金分为两项,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居民一方面在租住住房,另一方面也在偿还房贷,分开后可以同时进行抵扣,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个人所得税。不过这两项并列的抵扣将以什么方式进行,或者彼此之间有没有一个总额限制,这值得关注。


专项附加扣除将采用何种具体方法?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专项要保个税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常务会议明确,专项附加政策扣除范围和标准在扣除向社会公开降低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创投基金总体税负不增

近期,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时的个税征收问题引起广泛讨起征点论。自然人合伙人(通常所说的“个人LP”)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的所得税应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个税比例税率改为按照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附加率进行征收。


对此,常务会议明确了税收政策。


另外,还有地方政策显示,在适用20%税率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奖励返还给纳税人。例如,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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